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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采購人員向供應商員工兜售私貨 法院判公司不可以解雇
2013年7月2日

因自家臍橙滯銷,采購員郭小姐利用工作關系向供應商員工兜售,公司得知後認為其利用職務便利謀求私利將其解雇。雙方鬧上法庭後,東莞第三法院認為郭小姐隻是屬於利用工作資源及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可以給予警告等處罰,不可以解雇,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3萬多元。

郭小姐系塘廈某公司的采購員,因工作關系與公司供應商的銷售員相熟。因自家臍橙滯銷,郭小姐發電子郵件請求供應商的銷售員幫忙向供應商的其他員工推銷臍橙。事後,郭小姐工作的公司知悉此事,認為郭小姐利用職務便利謀求私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並據此解雇郭小姐。郭小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後雙方更鬧上法院。

法庭上,郭小姐表示,其行為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僅僅是通過公司的網站與供應商的員工進行私聊,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

而其公司則表示,采購員不同於一般崗位的員工,采購員不能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人、公司有利益關系或私下交易行為,特別是與供應商的交往方面,更應該避嫌。公司稱郭小姐不能通過職務所掌握的供應商信息向其兜售臍橙,稱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將其辭退並無不妥。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郭小姐是以個人名義向供應商的員工兜售自家臍橙,沒有利用用人單位的影響力,兜售的對象也不是供應商,故郭小姐的行為不宜定性為利用職務便利向客戶強行兜售,隻是屬於利用工作資源及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可以按照廠規廠紀給予相應的警告等處罰,尚未構成嚴重違紀不可以解雇。

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雇郭小姐違法,判令其向郭小姐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合計35520元。後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東莞中院近日二審維持了該判決。

來源:南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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